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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广电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昆山市广播电视学会是全市性的广播电视学术团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和联系全市广播电视工作者的桥粱和纽带。广播电视学会所承担的任务,是我市广播电视事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全市广播电视工作者(编、导、摄、录等人员)开展广播电视学术研究,以促进我市广播电视工作的改革和广播电视工作者素质的提高,发挥广播电视在宣传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行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接受苏州市广播电视学会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推动本市广播电视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工作的水平。

  (二)开展广播电视的学术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加强理论探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三)组织参与由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负责的广播电视节目市[地]级政府奖评奖活动,组织审看两台日常播出节目,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促进广播电视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四)加强对广电技术和事业发展的指导,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和广电设备数字化发展步伐。

  (五)协助上级学会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开展业务咨询,为广播电视业务部门和社会各界服务。

  (六)开展业务咨询,为广播电视业务部门和社会各界服务。

  (七)组织开展与兄弟台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加入本会。

  (一)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日常工作中有创优成果的广播电视宣传、技术、管理、研究等各类人员。

  (二)虽无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热心广播电视理论研究,有一定研究成果,并从事广播电视宣传、技术、管理、研究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宣传、技术、管理工作方面有比较丰富经验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

  (四)有志于广播电视学术研究并有著述,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非广播电视系统的人员。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权利,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的权利,有优先订阅本会编印的会刊、资料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要求退会,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要求,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昆山市广播电视台提名产生。以后的理事会成员由上届理事会和昆山广播电视台协商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任务是,制订或修改章程;选举或改选理事会;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并由他们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及正副秘书长可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研究小组和专项研究组织。本会下属的各专业研究小组为非法人常设组织,在本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会费数额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通过开展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专项调查研究、新技术开发等活动获得正当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接受昆山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和其下属各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委托承办各种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由委托单位向本会提供活动经费和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本会接受政府部门的资助。

  第二十条 本会所有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同时可设立“研究基金”和“研究成果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作出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昆山市广播电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章程如需修改,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修改后的章程由理事会讨论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按照章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昆山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00四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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